專利無效口頭審理須知
一、有關法規:
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中應當有當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參加口頭審理的,應當寫明參加口頭審理人員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過證言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庭作證的,應當在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中聲明,并且寫明該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者職業)和要證明的事實。
參加口頭審理的每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數量不得超過4人。回執中寫明的參加口頭審理人員不足4人的,可以在口頭審理開始前指定其他人參加口頭審理。一方有多人參加口頭審理的,應當指定其中之一作為第一發言人進行主要發言。
當事人依照專利法第19條規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該機構應當指派專利代理人參加口頭審理。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的權利
1.有權請求審案人員回避;請求審案人員回避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寫明需請求回避人員的姓名和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據。
2.有權與對方當事人和解。
3.有權在口頭審理中請出具過證言并在口頭審理通知書回執中聲明的證人就其證言出庭作證和請求演示物證。
4.有權進行辯論。
5.請求人有權請求撤回無效宣告請求、放棄無效宣告請求的部分理由及相應證據,以及縮小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專利權人有權放棄部分權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關證據。
(二)、當事人的義務
1.自覺遵守審理庭規則,維持口頭審理的秩序;
2.發言時應征得合議組組長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打斷另一方當事人的發言;
3.辯論中應擺事實、講道理;
4.發言和辯論僅限于合議組指定的與審理本案有關的范圍;
5.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反駁對方主張的應當說明理由;
6.口頭審理期間未經合議組許可不得中途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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