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程序中證據認定相關問題
——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來源: 專利復審委網站 石競 王偉艷
明確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
除法定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免除舉證責任的情況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待證事實的證明應達到證明標準。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的證據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證據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1.對于包括參數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在無效程序中,基于無效程序的性質、無效程序中的證據規則和當事人舉證能力的考量,當無效宣告請求人針對產品權利要求中的參數特征主張適用推定不具備新穎性的判斷方式時,應當提交基于已知事實足以得出推定事實的證據,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案例:第24367/28343號無效決定
涉案專利要求保護一種具有如下參數特征的冷軋鋼板:
“鐵素體組織的平均結晶粒徑在12.0μm以下,r值的面內各向異性△r為 -0.20≤△r≤0.20”。
經比較,該技術方案與附件1的區別僅在于該參數特征。
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了具備該參數特征的冷軋鋼板的制備方法,其中包括對鋼坯以Ar3相變點以上的終軋溫度進行熱軋;附件1也記載了其冷軋鋼板的制造方法,其中具體采用的終軋溫度為920℃,除此之外,其余方法特征均與涉案專利記載的相同。
請求人認為附件1中公開的920℃必然在其鋼坯的Ar3相變點以上,據此推定其方案A不具備新穎性。第24367號無效決定認為,終軋溫度影響其產品的參數特性,因此在無證據證明附件1的920℃在Ar3相變點以上的情況下,不能推定二者的制備方法相同,進而無法推定附件1的產品與涉案專利具有相同的平均結晶粒徑,涉案專利相對于附件1具備新穎性。
在針對上述專利的第二次無效決定(第28343號無效決定)中,請求人補充提交了多份專利文獻及公知常識性證據,證明附件1中920℃高于Ar3相變點的事實,而專利權人也未提出其它證據和主張證明二者產品存有區別,第28343號無效決定在此基礎上認定附件1的制備方法與涉案專利相同,由此推定二者所得的產品相同。
2.通常,未經出庭質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人未出庭質證同時又沒有其他證據對證言內容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予采信。
案例:第30710號無效決定
請求人提交的證據4為卡駱馳鞋設計師(請求人公司員工)出具的證人證言并經公證認證。
決定認為:證據4其意欲證明在申請日前,該設計師已完成款號為14445的一款涼鞋,并附有圖片,與涉案專利外觀基本相同。然而,該證人未出庭質證,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在未提交其它佐證的情況下,該證言內容不能被采信。
3.使用公開的證據是多份證人證言的,如果證人身份、親歷活動性質與出證內容之間符合人們認知習慣,而且上述證言內容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般認為上述證據可以清楚地反映待證事實。
案例:第26919號無效決定
請求人提交的證據2-1至證據2-11為經公證認證的域外證人證言,其中,證據2-1至2-3證人為展會承辦方,證據2-4、2-11證人為展會評委,證據2-5、2-6證人為展會參展方,證據2-7至2-10證人為展會觀眾,證據2-1、2-5、2-6附有A產品視頻光盤,上述證據用于證明A產品及宣傳視頻在申請日前的德國某展覽會上向公眾展出和播放的事實。
決定認為:(1)各證人證言之間對現場展示的A產品的特點與證據2-5、2-1、2-6中該產品的宣傳視頻內容一致。(2)盡管證人因客觀原因未出庭接受質證,但多份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得到印證,并且,證人其各自的工作性質決定其參加該展會符合常理,出具的證言也符合認知習慣。
4.一般情況下,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可以直接采信,當事人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案例:第21569號無效決定
請求人提交證據4為(2009)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37號民事判決書,該生效判決中認定兩種規格的陶瓷丸在2008年1月21日公開銷售和化學成分可被分析的事實。
決定認為:對證據4中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5.與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明力不同,法院庭審筆錄、調查筆錄僅能證明當事人在庭審時的陳述,若上述證據沒有被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所認定,則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判斷。
案例:第12765號無效決定
請求人提交的證據1為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案號為(2007)杭民三初字第145\146號的庭審筆錄以及調查筆錄復印件,其上蓋有“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紅章以及騎頁章。
決定認為:證據1中有關庭審筆錄、調查筆錄僅能證明該案當事人進行了陳述,并不能證明筆錄內容、調查內容所述事實。
6.互聯網證據是否易于修改影響其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大小,如果互聯網證據來源的網站交互性強,允許用戶上傳、修改、刪除產品的信息,在無其他佐證的情況下,上述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待證事實。
案例:第17049號無效決定請求人提交的附件5為公證書,對“Made-in-china.com”網站的網頁作了公證,請求人主張以該網頁上顯示的“咖啡玻璃水瓶”產品信息的發布時間作為該產品公開時間。
決定認為:“Made-in-china.com”網站是由焦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辦及維護的第三方電子運營平臺,企業通過網絡注冊成為會員, 可以上傳發布產品的信息,并具有修改、刪除的權限。由于企業會員對其發布的時間等信息具有修改權限,僅以當前證據不能確定發布時間就是產品的上傳公布時間,且無其他相關證據能予以佐證發布時間未經修改。
7.微信公眾平臺是騰訊公司為微信公眾號用戶提供的服務平臺。經微信公眾平臺發布的文章,公眾號管理者對該文章不能做刪除以外的其他操作,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般認為上述證據可以清楚地反映待證事實。
案例:第26912號無效決定
請求人提交證據1,是卡米羅國際家居發布在微信公眾平臺的網站宣傳資料的打印件。
口頭審理中經當庭演示,通過訪問“卡米羅國際家居”的微信公眾號,以賬號登錄后臺對所選文章進行修改并重新發布,演示結果顯示原有文章無法再找到。
決定認為:微信公眾號一經取得后即由賬號管理員負責信息發布,但發布時間由系統自動生成;文章一經平臺發布,賬號管理員僅能對其進行刪除操作,公眾號的訂閱用戶和普通公眾對其更不具備任何修改權限。因此,在無相反證的情況下,證據1確系微信公眾平臺發布的文章。
8.請求人主張使用公開,應舉證證明,其提供的發票上的產品型號與實物的產品型號一致,能夠相互印證該產品在發票所示日期銷售。如果專利權人主張產品雖然銷售,但經維修改變技術特征,應提交有證明力的反駁證據。作為該產品的制造者和其主張的維修者,專利權人有能力據此提交證據,但其僅提交沒有顯示時間等信息的圖片、圖紙、實物,并不能有效證明其主張。
案例:第27858號無效決定
請求人提供證據6: 增值稅通用發票一張,其上顯示杭州園科公司在申請日前向專利權人購買了TM240A產品;公證書1份,記載對擺放在該公司的TM240A產品的拍照封存過程。證據7的實物即是當時封存的那臺TM240A產品。
決定認為:TM240產品已于證據6發票所示日期(申請日前)因銷售行為而構成使用公開。
專利權人主張:實物證據7經過維修及零件更換,存在替換為現有結構的可能。同時提交了圖片、圖紙及圖片所示的氣動進料模塊等實物支持其主張。
決定認為:(1)專利權人提供的實物、圖片、圖紙沒有說明其來源,相關圖紙上也沒有設計、審核人員簽名、公章、日期等信息。(2)根據慣例,同一產品型號一般對應于相同的產品結構。(3)專利權人未明確其主張可能被替換的結構具體變化的起止時間,沒有證據證明其替換為其他結構。
9.請求人提供合同等證據相互印證,用于證明使用公開的事實,專利權人主張合同雙方存在保密義務,則應提供相關反證,如果專利權人的反證能夠證明供需雙方因存在保密義務而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使用公開,請求人應就其主張的使用公開的事實進一步舉證,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案例:第21507號無效決定
請求人:提交證據6-10,用于證明使用公開,其中包括《訂貨合同》等證據,合同中約定了型號、交貨時間、交貨方式等。
決定認為: 根據上述證據可以認定合同已實際履行。
專利權人:提交了《訂貨合同》雙方主體所簽訂的保密協議書、技術協議書等反證,用于 證明具有保密義務。
決定認為:反證的技術協議書與《訂貨合同》中所列產品、型號、交貨時間等信息相一致,且《訂貨合同》本身也提及了另行簽訂技術協議書。 《訂貨合同》的收貨方是負有保密義務的特定人,其購買和使用的行為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使用公開。請求人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產品能為公眾所知,對請求人主張的使用公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