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專利代理是技術和法律相結合的高端專業化服務,服務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全過程。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對維護創新主體與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提升我國專利質量和運用水平,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伴隨著我國專利事業的快速發展,專利代理行業不斷發展,目前總體呈現出規模逐漸壯大、服務能力不斷提升、服務范圍不斷拓展、運行體系更趨健全的良好發展態勢。
截至2018年10月底,4.2569萬人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執業專利代理人達到1.8468萬人,專利代理機構達到2126家。能夠提供涉外服務、專利預警、分析、許可、質押融資、專利訴訟、調解等服務的代理機構數量不斷增加。開展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交國際專利申請業務的機構數量超過1000家。專利代理人才素質全面提高,服務能力顯著增強,涌現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語的復合型人才。
現行《專利代理條例》(下稱《條例》)自1991年公布施行以來,在規范專利代理活動、提高創新水平和質量、保障專利制度良好運行、推動專利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新問題,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專利代理行業發展需求,也與有關法律規定和深化改革要求不協調,亟需加以完善。
一是專利代理行業自身狀況和發展環境發生顯著變化。現行《條例》公布施行時,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基本上附屬于行政機關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專利代理機構在2000年已基本完成脫鉤改制,轉變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市場主體。現行《條例》的一些主要規定與現實情況嚴重脫節,需要及時調整完善。
二是“放管服”改革對專利代理行業發展提出更高要求。為優化營商環境,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專利代理行業的多項改革措施相繼出臺,取得了良好效果,需要在《條例》中予以體現。其一,按照商事制度改革“先照后證”的要求,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已于2014年改為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后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審批。同時,取消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建立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等信息公示制度。
其二,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行政審批環節已大大簡化。例如:2014年取消了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提交驗資證明的要求。2016年,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合伙人/股東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合伙人/股東離退休證件”“辦公場所證明”“工作設施證明”等證明文件。其三,專利代理行業的監管思路和方式已發生轉變,事中事后監管成為主要監管方式。在全面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的基礎上,著重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公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專利代理行政執法人員名錄庫和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名錄庫。
三是專利代理行業發展面臨的新問題亟需解決。專利代理行業在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發展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實踐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和機構規模與專利事業發展速度不相適應;服務質量、服務能力還不能滿足創新主體日益多樣化的需求;專利代理“掛證”“黑代理”以及虛假宣傳、低價惡性競爭等違法違規經營現象仍然存在,行業監管機制亟需完善。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制度層面加以規范。
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專利代理條例(送審稿)》,于2011年1月4日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配合立法部門多次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并前往創新企業、專利代理機構、行業協會開展專題調研。在對送審稿反復研究、協調、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2018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并將自2019年3月1日實施。
此次修訂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的需要,根據專利代理行業實際情況變化,完善專利代理制度,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總體思路體現以下幾點:一是簡政放權,改進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支持創新創業,減輕申請人負擔,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二是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創新主體合法權益。三是優化服務,便民利民,提高服務效率。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準入制度
現行《條例》規定了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審批制度,明確了專利代理機構設立條件、審批程序。此外,國辦發[2000]51號文件要求專利代理機構在內的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并對改制后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設立發起人人數和資格做了規定。結合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要求和專利代理行業發展需要,修訂后的《條例》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準入制度做出調整。
一方面,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具體體現在:一是根據工商登記前置的改革要求,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前置審批修改為專利代理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后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審批。二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新增審批時限要求,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三是落實專利代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和“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初審”事項。今后,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統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一級審批,簡化審批程序,減輕申請人負擔。
另一方面,進一步豐富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類型。現行《條例》未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作明確規定。實踐中,根據國辦發[2000]51號文件的規定,專利代理機構采用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兩種組織形式。為滿足社會公眾創新創業對于代理機構組織形式的多樣化需求,修訂后的《條例》在明確現有兩種組織形式的基礎上,對其他的組織形式不作限制,為未來代理機構組織形式的多樣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完善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
修訂后的《條例》實現了專利代理行業和社會公眾的多年愿望,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修改為“專利代理師”,同時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對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做了調整:一是降低參加考試門檻,取消關于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應當掌握一門外語、熟悉專利法和有關法律知識、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要求,規定具有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均可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以吸引更多的人才進入專利代理行業,解決目前專利代理人才短缺問題。二是取消執業證,改為事中、事后監管。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專利代理師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即取得資格證書、實習滿一年以及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代理服務,即可執業。同時,為了簡化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修訂后的《條例》建立了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制度,規定專利代理師執業后需要進行執業備案。
三、健全專利代理執業規范
為了保護委托人利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修訂后的《條例》增加規定:一是專利代理師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二是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三是專利代理機構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指派的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四是強化正向引導,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四、完善檢查監督制度和法律責任
修訂后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專利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了對專利代理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一是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級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并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二是規定專利代理師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三是完善了關于專利代理師和專利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明確: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即所謂的“黑代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