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第一類】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第二類】產權轉移書據;
【第三類】營業賬簿;
【第四類】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第五類】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請重點關注【第四類】,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等相關的印花稅是五元。也就是說在領取專利證書時需要繳納印花稅5元,自1991年11月1日起,印花稅是由國知局代征代繳的,這項規定執行了近28年,但今年8月25日起,國知局停止代征代繳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印花稅業務,納稅人將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尚未實行和生效】規定,印花稅將統一實行申報納稅方式,不再采用貼花的納稅方式。
單位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個人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憑證訂立、領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僅僅是征求意見稿,按照稅務機關現行規定,基于目前收集到的資料,初步分析可以得出,今年8月25日之后,專利證書的印花稅,應該根據稅務機關的現行要求,用貼花的形式(購買印花稅票貼在證書上)繳納印花稅。當然,如果稅務機關出臺了新的政策和規定,需要以最新的規定為準。